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06执1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的存款58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