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06执1464号 申请执行人:***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8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6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刘 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