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28民初736号
原告:湖北省牧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容美村后坝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050031382K。
法定代表人:向文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南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街一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80925003W。
负责人:李秋子。
被告:武汉南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2718196321。
法定代表人:曾迎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世虎,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系武汉南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州分公司职工。
原告湖北省牧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南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州分公司、武汉南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冯本军
审 判 员 于 平
审 判 员 余美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
法官助理曾铸
书记员(兼) 曾 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