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311号
原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55974924XH。
法定代表人:田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省地质勘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6464U。
法定代表人:肖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建旻,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双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07063013P。
法定代表人:秦秀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宏政,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南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271819632T。
法定代表人:曾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湖北省地质勘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双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南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须以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世逸、王世乾、周昌斌、易贤东、冯成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被告人王世逸、王世乾、周昌斌、易贤东、冯成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目前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石英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鄢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