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30民初1528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众超,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孟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2XU53T47,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福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才,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3000398719,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长青路与后襄河北路交汇处王家墩广场项目第******/div>
法定代表人:魏文丰。
被告: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3157659486,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园垱街**洪砖楼**/div>
法定代表人:戢高翔。
被告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启延,建宁县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福建孟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建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运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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