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皇民三初字第195号
原告***,男,194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加林诉被告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担,退回原告525元。
审判员范红岩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