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与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皇民三初字第195号
原告***,男,194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加林诉被告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担,退回原告525元。
审判员范红岩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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