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11976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与后襄河北路交汇处***广场项目第A幢5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戢**、***,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23年7月21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