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武汉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蔡清明。
原告北京健坤志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健坤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健坤志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健坤志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