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6403号
原告:西安航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XX街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1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体育学院。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435231668C。
法定代表人:**实,该院院长。
原告西安航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监理公司)与被告西安体育学院(以下简称:西安体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航天监理公司诉称,2018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安体育学院鄠邑校区手球馆建设项目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为:西安体育学院鄠邑校区手球馆建设项目,工程地点:西安市鄠邑区西安体育学院鄠邑校区。工程项目计划投资约5.2亿元,监理费报酬暂定3458000元,监理期间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20年7月12日。(具体以证据合同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监理服务。监理合同服务期满后,工程出现延期监理服务,延期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扣除因疫情影响的45日,延期监理服务时间历时126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延期监理费,计算延期监理费329381.38元。2019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安体育学院鄠邑校区手球馆建设项目监理服务补充协议·东区土方工程》,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提供西安体育学院鄠邑新校区建设项目场地(东侧)表层腐殖土方开挖、内倒工程,(东侧)土方回填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如约提供完毕了监理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299250元。另外,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安体育学院鄠邑校区手球馆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约定该工程项目计划投资约5.2亿元,监理费报酬暂定3458000元,监理费率为0.665%。但工程完工后,被告的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严重不相符,相差近一半,这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被告的行为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严重背离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可期待利益损失,本次可期待利益损失按照被告所述的投资金额5.2亿元与实际投资金额之间的差额,参照原告近三年来企业平均利润率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可期待利益损失197876.07元。综上所述,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监理费用329381.3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东区土方工程的监理费用299250;3、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可期待利益损失197876.07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向委托人(即:本案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人所在地即本案被告所在地,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被告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曼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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