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西安航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西安体育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6403号 原告:西安航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XX街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1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体育学院。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435231668C。 法定代表人:**实,该院院长。 原告西安航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监理公司)与被告西安体育学院(以下简称:西安体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航天监理公司诉称,2018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安体育学院鄠邑校区手球馆建设项目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为:西安体育学院鄠邑校区手球馆建设项目,工程地点:西安市鄠邑区西安体育学院鄠邑校区。工程项目计划投资约5.2亿元,监理费报酬暂定3458000元,监理期间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20年7月12日。(具体以证据合同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监理服务。监理合同服务期满后,工程出现延期监理服务,延期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扣除因疫情影响的45日,延期监理服务时间历时126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延期监理费,计算延期监理费329381.38元。2019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安体育学院鄠邑校区手球馆建设项目监理服务补充协议·东区土方工程》,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提供西安体育学院鄠邑新校区建设项目场地(东侧)表层腐殖土方开挖、内倒工程,(东侧)土方回填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如约提供完毕了监理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299250元。另外,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安体育学院鄠邑校区手球馆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约定该工程项目计划投资约5.2亿元,监理费报酬暂定3458000元,监理费率为0.665%。但工程完工后,被告的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严重不相符,相差近一半,这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被告的行为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严重背离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可期待利益损失,本次可期待利益损失按照被告所述的投资金额5.2亿元与实际投资金额之间的差额,参照原告近三年来企业平均利润率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可期待利益损失197876.07元。综上所述,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监理费用329381.3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东区土方工程的监理费用299250;3、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可期待利益损失197876.07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向委托人(即:本案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人所在地即本案被告所在地,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被告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曼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