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木兰、厦门茗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执5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3号1704-17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060173E。
法定代表人:陈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张静蓉,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陈木兰,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厦门茗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51号摩登大厦3004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8GXN12。
法定代表人:陈木兰。
申请执行人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陈木兰、厦门茗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2922元及违约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17746.87元、律师费8000元、公告费300元,占用费2097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支付宝、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2020年5月9日轮候查封陈木兰名下车牌号为闽D×××××的车辆。2020年5月11日轮候冻结陈木兰持有的福建省茗亿金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茗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怡都韵茶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6、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2020年5月28日通过录音电话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木兰、厦门茗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婷婷
审 判 员 林旺坚
审 判 员 邱福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陆文彬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