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木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执585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3号1704-17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060173E。
法定代表人:陈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张静蓉,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陈木兰,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厦门茗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51号摩登大厦3004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8GXN12。
法定代表人:陈木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木兰、厦门茗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3民初49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木兰、厦门茗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1956.0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梁安然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陆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