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中工艺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民初10005号
原告: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3号1704-17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060173E。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彬,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中工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前梧邦吟工业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875191855。
法定代表人:池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泉州中工艺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志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姚聪晓
速录员林瑞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