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厦门茗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陈木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3民初4998号
原告: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3号1704-17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060173E。
法定代表人:陈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博雅,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茗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51号摩登大厦3004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8GXN12。
法定代表人:陈木兰。
被告:陈木兰,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诚工程公司)与厦门茗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亿科技公司)、陈木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协诚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尚博雅到庭参加诉讼,茗亿科技公司、陈木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诚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茗亿科技公司、陈木兰立即向协诚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租金429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欠缴金额为基数,按年百分之二十四标准分段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茗亿科技公司、陈木兰立即将租赁场地(厦门市思明区)内所有物品清空、恢复原状,并赔偿腾退之前的占用给协诚工程公司造成的损失(按照约定租金每月20974元计至实际腾房之日止);3.茗亿科技公司、陈木兰立即向协诚工程公司返还垫付的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维金、公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计17746.87元;4.茗亿科技公司、陈木兰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00元及协诚工程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事实及理由:协诚工程公司与茗亿科技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协诚工程公司将其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场地出租给茗亿科技公司办公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合同第三条约定:“场地月租金为20974元;合同签订时乙方(茗亿科技公司,下同)须支付2017年10月租金及一个月押金;2017年11月及12月租金应于11月前支付;从第二季度开始,租金按季度支付,支付时间为上期到期前七天。”合同第五条第3款约定:“乙方须按合同规定期限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违约除补交租金及相关费用外,每逾期一日,按未缴金额的百分之五向甲方缴纳违约滞纳金。如乙方应付租金及相关费用逾期超过15天未付,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该房产之使用权,租赁押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其他各项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乙方的其他责任。”合同签订后,协诚工程公司依约将租赁场地交付茗亿科技公司使用,但茗亿科技公司却未能依约支付租金,屡有迟延。2017年12月20日,茗亿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木兰向协诚工程公司作出《承诺书》,承诺将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2017年10月至12月以及2018年第一季度租金,如未按期支付,不仅需支付违约金,还承担一切由此给协诚工程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18年5月2日,陈木兰再次向协诚工程公司作出《承诺书》,承诺2018年5月5日前支付2018年5-7月租金62922元。然而,茗亿科技公司、陈木兰均未能履行承诺。协诚工程公司多次催讨,又于2018年1月24日、2018年11月22日向茗亿科技公司、陈木兰发出《律师函》催讨费用并敦促腾退租赁场地,但茗亿科技公司、陈木兰至今拖欠2018年7月-9月租金计42922元及协诚工程公司垫付各项费用17746.87元,也拒绝清空场地,占用至今。
茗亿科技公司和陈木兰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
协诚工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茗亿科技公司和陈木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协诚工程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1日,协诚工程公司(甲方)与茗亿科技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以下简称讼争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经营范围为办公,租赁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月租金为20974元,2017年10月租金及一个月押金20974元于合同签订时支付,2017年11月及12月租金于11月前支付,从第二季度开始租金按季度交纳,交付期限为上期到期前七天;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其注册所在承租房屋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场所办理迁出或注销手续,原物业所有东西还原,并在结清所有费用及乙方不存在的任何违约情况下,甲方将其缴交的租金两日内无息退还乙方;2017年10月1日起,乙方须自行承担使用该场地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公摊水电费等及乙方经营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乙方须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违约金除补交租金及相关费用外,每逾期一日按未缴金额的百分之五向甲方缴纳违约滞纳金吗。如乙方应付租金及相关费用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还并进一步追究乙方的其他责任。合同签订后,茗亿科技公司于2018年3月2日支付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租金共计41896元,于2018年4月8日支付2018年2月租金20974元,于2018年4月17日支付2018年3月和2018年4月租金共计41896元,于2018年5月9日支付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租金共计41896元,于2018年7月3日支付2018年7月部分租金10000元。
2017年12月20日,协诚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木兰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将2017年10月(剩余部分)、11月、12月租金全部缴纳,并于2018年1月10日前缴交2018年第一季度租金62922元,否则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其本人并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出租方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2018年5月2日,陈木兰另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2018年5月5日缴清2018年5月、6月、7月租金62922元,否则愿赔偿协诚工程公司1个月租金20974元并于2018年5月5日搬离该办公场所。2018年8月29日,陈木兰出具一份《欠条》,承诺2018年9月30日前能够缴清所欠物业水电费共计8790.1元,则屋内的家具家电等物资归本人处置,缴清费用前如有其它承租人租赁该房屋则自动放弃承租房屋内的所有家具家电等物资的所有权,全部交由出租方处置。如未能在2018年9月30日前缴清所欠物业水电费8790.1元,则需向出租方缴纳所欠款项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且房屋内所有家具家电全部交由出租方处理。
另查明,协诚工程公司为茗亿科技公司和陈木兰代垫物业费17746.87元,并为本案支付律师费8000元、公告费300元。
本院认为,茗亿科技公司和陈木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对协诚工程公司的主张及所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双方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现茗亿科技公司未及时缴纳租金且未及时搬离讼争房屋,已构成违约,协诚工程公司有权要求其补缴租金、返还房屋、按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并承担违约金和律师费等违约责任。陈木兰以《承诺书》等形式愿为茗亿科技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应对茗亿科技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责任。现协诚工程公司主张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可予照准,具体见下表:
拖欠期间拖欠金额应缴日期截止日期拖欠天数计算标准滞纳金
2017.12.1-2017.12.3120974元2017.11.302018.3.292天年利率24%1269元
2018.1.1-2018.1.3120974元2018.12.242018.3.268天年利率24%938元
2018.2.1-2018.2.2820974元2018.12.242019.4.8105天年利率24%1448元
2018.3.1-2018.3.3120974元2018.12.242019.4.17114天年利率24%1572元
2018.4.1-2018.4.3020974元2018.3.242019.4.1724天年利率24%330元
2018.5.1-2018.6.3020974元2018.3.242019.5.946天年利率24%634元
2018.7.1-2018.9.3042922元2018.6.23---------------年利率24%--------
茗亿科技公司和陈木兰未依约缴纳讼争房屋物业费等费用,协诚工程公司已为其代缴,有权要求茗亿科技公司和陈木兰支付该款项。鉴于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房屋原状证据,亦未能证明茗亿科技公司更改房屋原始状态,对其要求茗亿科技公司和陈木兰恢复房屋原状的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茗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木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厦门市思明区腾空返还给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厦门茗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木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向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2922元、物业管理费等费用17746.87元、律师费8000元、公告费300元、违约金(2018年7月之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6191元,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9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占用费(以每月20974元为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三、驳回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元,由厦门茗亿金州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木兰共同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辛 鹏
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
人民陪审员  王卫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陈娟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