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行申8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田安南路丰泽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行终2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且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首先,再审申请人在执业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被申请人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依职权履行职责,而不应以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为前提,被动等待再审申请人自我披露,申请自我查处,才能履职。一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及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其次,再审申请人自2013年开始维权至今,多次直接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但都未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最后无奈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认定事实错误。二、在原生效裁判中,再审申请人维权的是被擅自报备的不法行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诉请的不仅是备案行为,还包括再审申请人的履职行为。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清楚。二审法院混淆概念,不仅未查清事实,而且简单粗暴地以已有生效裁判为由直接驳回再审申请人的上诉请求,更是荒诞可笑。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再审申请人是否同时任职厦门市国贸金融中心项目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泉州市南益广场上部主体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再审申请人是否实际到场,实际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以其于2013年1月25日被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诚公司)备案在厦门市国贸金融中心项目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于2013年6月26日又被协诚公司备案在泉州市南益广场上部主体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属于既备案专业监理工程师,又同时备案总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再审申请人并未实际履职,违反人证合一的规定为由,提起本案履责之诉,请求被申请人***住建局依法履行监管法定职责,查处其在执业中的违规行为。从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来看,其实质是对2013年1月25日和2013年6月26日两次备案行为不服,认为两次备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查,针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两次备案行为,生效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已确认,再审申请人关于协诚公司在2013年1月25日和2013年6月26日进行的两项备案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同时在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另案起诉***住建局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协诚公司和南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至2014年1月17日期间擅自将其备案在泉州市南益广场上部主体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全部备案信息档案一案中,生效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行终72号行政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因此,可以认定两次备案行为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再审申请人又以两次备案行为违法为由提起本案履职之诉,显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法应裁定驳回其起诉。原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