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勘测设计院

仙桃市勘测设计院与仙桃市某某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9004执1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勘测设计院。住所地: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欧某。 被执行人:仙桃市某某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勘测设计院与被执行人仙桃市某某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鄂9004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仙桃市某某综合开发公司支付仙桃市勘测设计院勘察费用34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仙桃市某某综合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仙桃市某某综合开发公司名下的财产,查询结果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仙桃市某某综合开发公司的银行账户 有少量银行存款,但均被另案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仙桃市某某综合开发公司名下登记有 位于仙桃市**道**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干河字第C**DJ201502862号),本院对该房屋予以了查封(查封期限为2022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需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仙桃市某某综合开发公司名下无登记 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仙桃市某某综合开发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认为,除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屋,因执行标的与房屋价值相差悬殊,暂不宜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9004执1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