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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与上海润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20民初11748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献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润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富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润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就本、反诉一并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12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李涛、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双方申请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家具的安装调试、更换、维修义务;2、要求被告偿付以312,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上述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每日3%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121,836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家具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总价值312,400元的家具,被告负责家具的运输和安装调试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家具款281,160元,被告交付了全部家具,但未完成安装调试工作,主要是16个橱门的天地锁无法开启需要调试;共计67个床头柜、电视柜遇水会产生永久性水渍,需要维修并再刷一层防水漆。2019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调试工作单,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调试、质量维修更换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润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争家具已于2018年12月18日全部送至原告处,并已安装完毕,家具并没有质量问题,橱门所用复古天地锁确实比其他锁难以开启,但也是按照原告要求安装的;柜面油漆也是因原告要求采用的仿古风格,并非工艺问题,且实际仅有4个床头柜及3个电视柜采用了这种油漆,并非原告所称的67个。对于后续维修和售后服务也一直在提供,被告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且违约金约定过高,应按年利率不超过20%作为标准。
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已不愿再修复有问题的家具,故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减少定作款31,240元。被告针对该诉请答辩,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并无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的家具也已修复完毕;且变更诉请后,原告的第二项诉请已无依据。
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1,240元,并偿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0.5‰计算的违约金。理由是原告尚欠货款31,240元至今未付清。
原告(反诉被告)新华招标有限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不同意反诉请求,目前尚欠货款31,240元是事实,但由于被告至今未完成调试,故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亦无理由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其主张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原告提供了本、反诉证据为:①家具销售合同、②银行回单两份、③家具照片、④调试工作单、⑤家具调试工作单回函及微信聊天记录、⑥家具调试工作单对接函、⑦微信聊天记录四份、⑧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⑨北京房屋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⑩网页截图等证据;被告提供了本、反诉证据为:⑴聊天记录三份、⑵家具照片。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①-⑦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证据③中家具开裂原因也可能是气候等,且属于售后范畴,证据④门锁使用问题曾由原告确认后才使用的,用手按一下是可以关的,并非原告所述关不了,证据⑤的油漆问题才6个,并没有原告所说的67个,且油漆系原告自己选择,④⑤均属于售后范畴,证据⑥的问题被告一直在进行售后服务,对证据⑦的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并不知原告用途;对证据⑦⑧⑨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原告对被告证据⑴⑵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照片并不能证明如期供货。本院对原告证据①-⑦真实性均予以认定,对原告证据⑧⑨⑩及被告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通过法庭调查,结合本案证据及双方陈述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6日,原告(需方甲方)与被告(供方乙方)签订了《家具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价值312,400元的家具,付款方式为:甲方预付50%货款即156,200元,产品生产完成且甲方到工厂验货确认无误后付20%货款即62,480元,所有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且确认无误后付20%货款即62,480元,安装调试完毕且甲方确认无误后付10%货款即31,240元;被告收到原告定金后30天内将家具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安装,运输和安装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收到货物后如发现数量有误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被告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后,有义务向原告解释原因并予以补足或更换;乙方不能按期供货或完成安装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每日3%的违约金。2018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56,200元,2019年1月8日又支付了124,960元。
2019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调试工作单”,提出16个玻璃柜天地锁无法开启/柜体不稳、1个床需要调整高度、67个床头柜电视柜表面遇水产生永久水渍、部分起皮起泡。2019年5月23日,被告回函称:一、就4个床头柜和3个电视柜为水性漆,产生的永久水渍、起泡起皮问题实则是油漆问题,型号272#,但同时也拥有不防积水的缺点,从而使积水渗透到木质中,干燥后产生永久水污印。我们将现场作业,维修时间为3天;二、针对起泡问题,实则是因木皮与木质粘合层受天气干燥、水污原因导致脱胶,维修时间1天;三、针对天地锁无法开户问题,实则是因为此款锁为复古天地锁,采用上下插锁的原理,我方将在现场进行调试安装,保证之后开关柜门顺畅的效果,调试时间2天;如果不能解决上述问题,我司将提供更换货服务。但由于之后,被告仍未解决上述问题,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告确认在出具调试工作单时,出现表面油漆问题的确实仅4个床头柜和3个电视柜,但因为同一批家具,所以预计67件都会有同样问题出现。之后出现的表面油漆问题,已经自行处理了。另外,调试工作单中提到的床高度及柜体不稳的问题,被告已调试完毕。
本院认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被告确认其所交付的家具中确实有天地锁难以开启及7件柜体表面油漆渗水的瑕疵,但称在家具订制时都告知过原告,且锁及油漆都是原告自己选择的,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确认样本的时候已明知并接受此类瑕疵,故对被告辩称本院难以采纳;且,被告也明确上述瑕疵无法修复,故对原告要求减少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除7件柜体外,另外60件柜体表面也出现水渍问题,但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但,16件开启不便的天地锁及7件表面油漆问题的柜体,在整个订单中占比例较小,故对于原告主张减少价款的金额,本院将按瑕疵比例等因素酌情进行调整。其次,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履行家具的安装调试、更换、维修义务上述义务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鉴于原告变更了要求继续更换、维修的诉讼请求,且减少价款亦属于违约责任,故本院将该项请求在减少的定作款中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两点,本院酌情确认,被告上海润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对无法修复的家具,承担减少价款10,000元的违约责任。再次,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主张,鉴于其已完成了绝大部分家具的安装调试,故原告(反诉被告)应在扣除减少的定作款后支付余款即21,2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就本、反诉一并判决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润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定作款21,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华招标有限公司负担1,259元,被告上海润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新华招标有限公司负担198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润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梅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