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议笔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857

申请执行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8810

法定代表人杨献民, 业务三部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兰旗之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北里144号。

法定代表人: 孙京媛。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与北京兰旗之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兰旗之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合同款5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 帮
审  判  员   刘全新
审  判  员   白晓飞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杜占石
书  记  员   孙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