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华招标有限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9664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

法定代表人:向贵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庆柱,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中民广核新能源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陈阿兵,执行董事。

被告: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8层810。

法定代表人:杨献民,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与被告中民广核新能源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新华招标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电建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双方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电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员   孟昕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