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9664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
法定代表人:向贵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庆柱,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中民广核新能源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陈阿兵,执行董事。
被告: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8层810。
法定代表人:杨献民,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与被告中民广核新能源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新华招标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电建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双方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电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员 孟昕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