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1840号
原告: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8层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040672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8220875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华招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