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执监75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88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友位,男,195781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常文汇,女,19804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3719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金益,男,19661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与曹友位、常文汇、***、金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石民(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6)京0107506]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认为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申请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于2017年7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提级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华招标有限公司撤回提级执行申请。

审判长冯更新
审判员张悦
代理审判员*阳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