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16层16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CHA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鲁1327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179042.2元,诉讼费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58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通知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履行义务。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8日对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于2023年1月6日、1月7日、2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工商、不动产信息、车辆登记等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到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通过电话及短信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记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处置,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保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线上查控及线下调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