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执962号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隆山路南段东侧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6144244XC。 法定代表人:李淑秀,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路段1号楼1栋2**16层16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CHA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27民初36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05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12900元。 1.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通过司法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企业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但未实际控制,无法执行。 3.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房地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2年5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行踪,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