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6765号
原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隆山路北***佳苑沿街楼2号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U6AGB10。
法定代表人: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纪才,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大道佛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CHA4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79元,由原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