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德同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03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刚强,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安德同实业有限公司。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德同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7)赣08民终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勇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
法官 助理  张时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孔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