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井冈山市应急管理局与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赣08行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井冈山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井冈山市红星街道党政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81775856736G。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井冈山市应急管理局因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其行政罚款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6行初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井冈山市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井冈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井冈山市应急管理局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井冈山市应急管理局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颜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