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空调设备营销工程部、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23民初1442号
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空调设备营销工程部,经营场所: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街步红花园东区10栋2-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6MA37G50N80。
经营者:刘猛,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个体户,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智智,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惠,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西海大道23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3635213XR。
法定代表人:况世满,公司董事。
被告:李文杰,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
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空调设备营销工程部与被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杰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空调设备营销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空调设备营销工程部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