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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23民初23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经商,住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虎,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福星,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胡新民,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自由职业,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人,自由职业,住江苏省江都市,现住武宁县。
被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西海大道23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3635213XR。
法定代表人:况世满,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经其考虑后欲在庭外找被告协商解决案涉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