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民初1862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云,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道喜,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豫宁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3635213XR。
法定代表人:况世满,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松,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公司已另案起诉了原告等人,为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原告在本案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且其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周 剑
人民陪审员  吴庭生
人民陪审员  黄莉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易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