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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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民初2887号
原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西海大道23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3635213XR。
法定代表人:况世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松,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人,住江苏省,现住武宁县。
被告:***,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被告:***,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被告:**,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被告:***,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被告:***,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陈俊,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以近日双方通过协商基本解决了争议问题,无本案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4元,减半收取2537元,由原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