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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北大青鸟恒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3民初4413号 原告:惠州市北大青鸟恒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路一号6层01号(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38102346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西海大道23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3635213X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北大青鸟恒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惠州市北大青鸟恒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北大青鸟恒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诉讼中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北大青鸟恒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惠州市北大青鸟恒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