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东晖育才苑5栋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68849Y。
法定代表人:周小兰。
被执行人:南昌市桃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7991280B。
法定代表人:徐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2018)洪仲裁字第036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市桃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南昌市桃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993.34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小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