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天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中天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信丰兆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22民初736号
原告:江西中天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丰兆泰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信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调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之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天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之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后收取12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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