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5711号
原告:***,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
徽省濉溪县孙疃镇镇直机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南站建材批发市场K栋4A楼。
法定代表人:肖育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胜,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五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五沟镇五沟新街。
法定代表人:董光,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留治存,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代道边,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与被告**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县五沟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代道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陈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丹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