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鼎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6执794号
李选武,男,1978年4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78********),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上村乡大松树村委会山背后村民小组。
被执行人:**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05527101M。
住所地:鹰潭市南站建材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肖育华,男,1960年3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选武与被执行人**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选武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云0326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57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2414元,两项共计1081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矿鼎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6149.25元,已依法冻结扣划,以矿鼎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三件,依法按比例分配,本案分配6944元,已全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选武,现矿鼎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另案冻结。2021年10月13日,本院通过鹰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矿鼎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同年10月15日通过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矿鼎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肖育华进行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李选武,申请执行人李选武表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矿鼎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少量银行存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 滔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飞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