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执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南站建材批发市场K栋4楼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05527101M。
法定代表人:肖育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至县葛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葛公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东至县葛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721执8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