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鼎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民初106号

申请人:**,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南站建材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05527101M。

法定代表人:肖育华,董事长。

**与**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对**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继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超

书记员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