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民初106号
申请人:**,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南站建材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05527101M。
法定代表人:肖育华,董事长。
**与**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对**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海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继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超
书记员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