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012民初4958号
原告:***,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220号A2区6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王福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客迎伏,北京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与被告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工资及生活费、车费共计90000元;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在江苏丰县务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被告***。2018年12月,被告***自称在被告亿源公司挂职,在安徽省灵璧县下楼镇有约8万平方米的居民住宅马上要开工,并于2018年12月26日与原告在下楼镇一家宾馆内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一份,定于2018年12月26日开工,后原告召集12名工人到下楼镇。因工程未开工,原告及工人一直住在宾馆,直到2019年1月20日原告才让工人回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多元。2019年3月8日,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声称在安徽省凤阳县承建了凤凰飞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东航产业园一期工程项目,承诺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并于2019年3月24日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将该工程瓦工、木工、钢筋工、脚手架、内排架等工作分包给原告,按建筑面积每平米400元计算劳务费用等,当日两被告向原告签发进场通知书定于2019年3月25日正式开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资金、人员前往安徽等候了一个多月时间,人员工资和生活费均由原告垫付。后得知两被告并未获得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权,致使无法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两被告承诺补偿原告带去干活的人员生活费、工资费用90000元,并由被告***于2019年8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亿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被告亿源公司根本就没有该涉案工程项目,被告***与被告亿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法定代表人从没有授权委托过被告***与其签订涉案合同,被告亿源公司对此不知情。2、被告亿源公司与原告无任何业务往来,从没有与原告有过任何合同或约定,也从来没收到过涉案款项。3、被告亿源公司认为即便有人以亿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谁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应该找谁,是原告没有识别能力,不能将无辜的亿源公司列为被告。综上,原告诉被告亿源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内部承包协议两份、进场通知书、施工延期说明、进工地说明、欠条,由于被告亿源公司、***未到庭,故无法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8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被告***。2018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甲方为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皖北新城项目部,乙方为***,协议约定甲方将所承接的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下楼镇皖北新城工程项目中单项工程瓦工、木工、钢筋工、外脚手架、内排架由乙方组织施工,暂定于2018年12月26日开工,2020年3月26日竣工,工程造价按建筑平方每平方400元,协议另约定其他事项等。原告称其带了十几个工人到现场,住在宾馆等待了一个多月均未能进场施工。2019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甲方为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协议约定甲方将所承接的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凤凰飞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华东航空产业园一期工程项目中单项工程瓦工、木工、钢筋工、外脚手架、内排架等由乙方组织施工,暂定于2019年3月24日开工,2020年12月24日竣工,工程造价按建筑平方每平方400元,协议另约定其他事项等。原告称其带了工人到现场后仅从事了几天打扫卫生、铺路事宜,后得知两被告并未取得该工程的承包权,故于2019年4月离开该工地。2019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工程未能起动开工,补损失费计玖万元整(¥90000)。”现因被告至今未能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称两份内部承包协议书中甲方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皖北新城工程项目部印章以及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均是被告***加盖。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承包协议后因未能实际进场施工给原告造成人工工资、生活费等损失,被告***自愿补偿原告损失9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该欠条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现被告***拖欠上述款项不还,引起本案纠纷的发生,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生活费款项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亿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亿源公司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且涉案欠条由被告***个人向原告出具,并未加盖被告亿源公司的印章,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代表被告亿源公司的职务行为,故原告现要求被告亿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违约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亿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9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50元,由原告***负担5100元,被告***负担2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丽丽
人民陪审员  欧春香
人民陪审员  童良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