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上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谷洲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执异3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上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谷洲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谷洲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谷洲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上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善公司)、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上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异议人湖南上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依法撤销(2022)湘0503执恢2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止对申请人名下不动产四套的拍卖。事实与理由:1.生效判决判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亿源公司支付南方谷洲公司混凝土款本金及违约金不是连带责任,是同等责任。裁定书拟拍卖上善公司的财产以全部、足额清偿南方谷洲公司的债务明显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从判决书主文主要的内容来理解,上善公司与亿源公司对案涉之债负有共同支付之责的同等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债务为二人以上,只有按份债务和连带债务的区别。既然生效判决确认两位被执行人为同等债务,应视为责任份额相同。故上善公司与亿源公司应各承担50%的支付责任。2.根据生效判决只能对上善公司执行判决金额的50%。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为341万,已经执行了申请人185万财产,超过了执行标的的50%。本次再次执行上善公司五套房子,没有法律依据,违法公平原则。本案执行以来,并未对亿源公司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却只图方便对本土企业上善公司的财产拍卖及再次拍卖处置,明显没有公平对待两个被执行人。**区法院单方面执行上善公司财产,查封了上善公司7套共计1508平方米价值850万元的房产(已拍卖2套),导致上善公司经营困难,不能及时向上善公司购房的消费者交房,业户已多次上访维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上善公司时候也无法向亿源公司追偿,无辜承担严重损失,合法权益受损。为维护上善公司的权益,特提出异议,请依法公正处理。 对异议人湖南上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简 少 凡 审判员 夏 月 星 审判员 陈  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窗体顶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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