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民初2890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如清。
被告:长汀县馆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馆前镇汀东村老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1004101327N。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8078577N,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220号A2区6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88号融信希尔顿逸林酒店A幢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4A52D3U。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长汀县馆前镇人民政府、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原被告欲庭外和解,暂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