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3民初3303号 原告:***,男,生于1961年6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220号A2区6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8078577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客迎伏,北京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52年1月23日,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原告***诉被告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请求:一、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3万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原告在江苏务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以被告亿源公司的名义在安徽省滁州市及宿州市承包了工程项目,意欲将前述两个项目劳务分包给原告。2018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9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9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条》上加盖了亿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原告基于想承包项目的目的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出借,但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 被告亿源公司辩称,一、他公司没有承包原告所称的项目,公司未授权任何人签订过涉案协议,他公司对涉案工程不知情。二、***不是他公司职工,与亿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三、亿源公司没有在涉案项目协议上**,也从没有收过涉案款项。 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原告在江苏务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以在安徽省滁州市及宿州市承包了工程项目,意欲将前述两个项目劳务分包给原告。2018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9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9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条》尾部“借款人***”上加盖了载明为“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庭审中原告表示该公章系***加盖。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上述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借条》、取款凭证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现不到庭应诉、抗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亿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亿源公司否认《借条》上的公章系他公司印章,原告称《借条》上的公章系***自己加盖,但未举示***与亿源公司存在关联性的证据,原告仅凭***私下加盖的标有亿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就推定系亿源公司的公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