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湖南省湘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湘06执7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湖南省湘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但被执行人目前经营状况较差,在履行了部分义务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岳安监管罚[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