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3719号
原告:杭州利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9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群、***,***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大道435号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利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利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利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