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4100号
原告:浙江远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通济街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63910766K。
法定代表人:徐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燕、郑国焘,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高桐路832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45101577。
法定代表人:叶春锋。
被告: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819号丽水建筑材料市场三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30752516X6。
法定代表人:陈绘画。
原告浙江远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远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远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远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浙江远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应建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史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