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森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4776号
申请人:***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陶海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物、车辆、房产等,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物、车辆、房产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成云
书 记 员 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