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森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28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南侧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茵之***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8元,减半收取672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娴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