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28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南侧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茵之***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8元,减半收取672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娴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