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东川区鑫源租赁站与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东川区鑫源租赁站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辖终1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麒麟区南城门社区五组246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587391492D。
负责人:董云,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川区鑫源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碧谷洗尾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3MA6MP1UN6Q。
经营者:杨传君,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审被告: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乐路55号珠光电子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31650B。
法定代表人:赵亮,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40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系杨传君与上诉人签订,合同中约定管辖不应当约束上诉人与东川区鑫源租赁站的纠纷,即使按照约定“甲方住所地”也应当是指昆明市东川区,而不是重庆市璧山区,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云南省**市麒麟区或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起诉依据是其经营者杨传君(甲方)、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该合同内容显示,第十二条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的甲方即被上诉人经营者杨传君住所地在重庆市璧山区辖区。
涉案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传君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依据协议管辖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张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