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13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乐路55号珠光电子大厦七楼。
负责人:赵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一审被告: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南庄办事处南庄坪居委会南岸晶都2栋2单元25A01。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巨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巨业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0民终2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珠海巨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802刑初372号刑事判决确认**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非法成立珠海巨业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故**向***借款应由**个人承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改判申请人不承担本案借款责任。
***提交意见称,**是申请人郴州分公司以及张家界分公司的负责人,被申请人***是不知道也不可能辨别所加盖公章是其私刻的,不能因为申请人内部员工的错误来否定其对外的法律关系,且本案申请执行后是由**全部履行的,从实际效果来说,申请人也没有受到损失。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已查明,珠海巨业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经张家界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成立。**在担任珠海巨业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负责人,2016年11月26日,**以投标资金周转的名义向***借款6万元、2016年12月7日借款30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据》,**在两张《借据》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珠海巨业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是理由是**伪造珠海巨业公司印章非法成立珠海巨业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因此在两张《借据》上加盖珠海巨业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公章的法律责任与珠海巨业公司无关。根据珠海巨业公司提供的《承包经营协议》显示珠海巨业公司与**在2015年起就存在承包经营分公司的关系,**在本案借款前也是珠海巨业公司郴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后珠海巨业公司又授权**承包经营了珠海巨业公司张家界分公司。珠海巨业公司提交的(2018)湘0802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书能证实**实施了伪造珠海巨业公司印章的行为并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从对珠海巨业公司文件的鉴定样本来看,珠海巨业公司自身在实际经营中存在使用不同公司印章的情况,但**以个人名义向***借款用于珠海巨业公司张家界分公司的经营,并在两份《借据》均加盖珠海巨业公司张家界分公司的印章,上述借款已属于公司行为,无论是珠海巨业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作为借款人还是担保人,珠海巨业公司都应当对分公司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其以借款未经授权以及**伪造珠海巨业公司印章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令**、珠海巨业公司和珠海巨业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珠海巨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巨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建立
审 判 员 吴若顺
审 判 员 曾群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佩夫
书 记 员 周润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