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温岭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民终18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街道振业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6443384-8。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云,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住所地:宁波市江**区世纪大道**段**号**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72048536-8。
法定代表人:聂伟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付,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彬,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岭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岭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被上诉人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亦于当日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岭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温岭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4705元,减半收取17352.5元,由温岭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705元,减半收取17352.5元,由温岭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邬卫国
审 判 员  汤坚强
代理审判员  杨晓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严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