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居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礼嘉镇白马新村**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47970M。
法定代表人:周梅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栋,重庆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余礼介,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礼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7民初7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映梅
审 判 员  覃书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永龙
书 记 员  赵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