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8民初370号
原告: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礼嘉镇白马新村B1-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47970M。
法定代表人:周梅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荣,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港桥新城港桥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7460608C。
法定代表人:屈景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君,杨雅婷,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监理公司)与被告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江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泰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荣,被告豪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君,杨雅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泰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和延期监理费1339718元及利息(以133718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2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永川区港桥新城廉租住房三期工程二标段监理服务,监理服务费384600元,如工期延长,不属于监理单位责任的,延长期监理费按合同价除以合同工期再乘以延长工期的实际天数,业主支付监理单位。合同签订后,工程于2017年10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只支付了监理费360000元。
被告豪江公司辩称:1、原告未尽到监理的职责,工程延期监理方应在未尽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2、工程的消防验收未通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3、原告未履行义务造成被告的损失,被告保留向原告追索的权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开工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意见书、会议纪要、延期监理费支付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并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监理永川区港桥新城廉租住房三期工程二标段工程,监理范围为永川区港桥新城廉租住房三期工程二标段(13#楼、20#楼、地下车库DA至DQ交D1至D7、室外环境、室外道路)施工图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门窗工程、安装工程及室外景观环境绿化等所有内容及相关工程的监理业务和招标期内招标人的网上答疑资料、网上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技术交底等……合同自委托人发布工程开工令之日起计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日止……监理报酬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本工程监理费用:按中标价384600元(监理费用在服务期内为综合包干价)。监理费的支付:工程进度达到总工程进度的30%支付总合同金额的10%;工程进度达到总工程进度的50%支付总合同金额的20%;工程进度达到总工程进度的80%支付合同金额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合同金额的20%,剩余30%监理费用待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归档,结算完毕并经审计部门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监理服务时间360日历天,自委托人发布开工令之日起计。如工期延长,不属监理单位责任的,延长期监理费按合同价除以合同工期再乘以延长工期的实际天数,业主方付与监理单位。
永川区港桥新城廉租住房三期工程二标段工程于2013年5月29日开工,于2017年10月7日竣工。2017年10月17日,原告出具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评估报告》载明工程合格。同日,工程验收组成员单位原告、被告、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表示验收合格。2019年4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前述工程存在消防扑救面未形成与原设计不符等问题,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要求对该工程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次申请验收,该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被告共支付了原告监理费36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应当获得的监理费总额以及此次诉讼应当支付的金额,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一、工程监理费的总额
依据合同约定,监理费的计算分两部分,监理服务期360个日历天,实行包干价位384600元,监理延长期参照监理服务期的单价按实际天数计算。监理服务期为开工之日2013年5月29日起360日历天即2014年5月24日止,从2014年5月25日起为监理延长期,监理费计算结束时间为2017年10月7日竣工之日,合同约定的360日历天的监理费为384600元,监理费每日单价为1068.33元/日,从2014年5月25日至2017年10月7日为1231天,监理延长期的监理费为384600÷360天×1231天=1315118元,监理服务期及延长期的监理费合计1699718元,被告已支付360000元,还应支付1339718元,对被告辩称因原告的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理由,因消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时间在竣工之后,并不影响开工至竣工的期间长度,而被告又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计算监理费的工期是因原告的原因延长,故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二、此次诉讼应付金额
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为:总工程进度的(30%)、(50%)、(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归档结算完毕并经审计部门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这几个付款条件分别对应监理费的10%、20%、20%、20%、30%。约定的最后20%和30%对应条件中的“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包含附属消防工程的验收合格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本院认为应当分别处理,故按付款梯度的通常理解,支付第四笔20%的条件应当是工程竣工且主体验收合格,即验收组验收合格之日2017年10月17日,而最后30%应当是含附属消防工程的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资料归档完成,这样理解比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也符合交易习惯和均衡双方之权益,原告应当积极监督指导被告完成工程未尽之事宜,最后付款之条件达成后,原告可就最后30%的款项另行要求支付,如此既及时保护了原告的大部分权益,又有利于督促原告完成合同之未尽义务,故此次诉讼,被告应当支付原告70%的监理费,即1339718元×70%=937802.60元,此款应当于工程主体验收合格的2017年10月17日的次日支付,被告逾期未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在此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因原告未履行职责给被告造成损失,若合同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根据各自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救济,本案不作处理并对其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937802.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937802.6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0元,由被告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00元,由原告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2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何